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工程审计和经济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审计和经济审计合同有效履行,提高第三方审计机构履约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内签订的工程审计类和经济审计类合同,第三方审计机构为本细则的评价对象。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审计法务部作为对上述合同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一般评价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组建项目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实施单位搭建工作联系,并安排专职人员承担审计工作,不得转包、分包审计业务,不得使用挂靠人员;
(三)服务期间需要补充报送资料的,应提前通知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联系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补充,不得擅自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承包商等提供资料;
(四)服务期间妥善保管实施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移交的各类资料,并对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在出具报告后及时、完整退还;
(五)接受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六)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实施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徇私舞弊;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审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满分100分,其中工程审计从资料审核及管理(总分30分)、工作时限(总分20分)、报告质量(总分30分)、服务配合(总分20分)四个方面进行评价;经济审计从人员配置(10分)、服务时效及服务态度(35分)、审计资料审核及管理(20分)、报告质量(35分)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合同履约考核表(附件1)。
对无故拒绝或严重拖延审计任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开展,对违反国家、行业、公司法规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等负面清单行为(详见附件3),纳入黑名单记录,该合同履约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履约限制期进行应用。对于单项评价履约考核不合格则直接进入黑名单,履约限制期为1年。
第三章 履约评价程序
第六条 合同履约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单项评价,结合管理办法要求,分阶段开展履约评价工作:
(一)年度评价,即以每个自然年为一周期,对当年完成履约或正在履约的供应商进行评价。
对于工程审计框架协议供应商,年度履约考核范畴为已完成履约项目;若该供应商年度内服务项目数量为1且为履约中项目,则对该履约中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针对年末履约中合同,需按照合同履约考核表(附件1)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供应商年度评价范畴;最终审计费用支付仍以履约完成后单项评价结果为准。供应商年度履约考核得分=(各单项考核得分+各履约中合同年度评价得分)/服务合同数。
(二)单项评价,即单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作出的最终总体评价,完成单项履约考核表。
在合同履行结束或合同约定的工作完成后(不含质保期)20个日历天内,由实施单位在参考过程评价记录表并综合合同整体履约情况后完成履约考核表打分。
实施单位在完成评价后7个日历天内,将履约考核表与过程评价记录表(若有)等全套考核资料电子版(Word版本和签字扫描件)提交至品目牵头部门。品目牵头部门在收到考核资料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对供应商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单项考核得分=实施单位的考核分数×80%+品目牵头部门考核分数×20%。若供应商最终得分不合格,由品目牵头部门按照《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复核复评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履约考核表满分100分,根据履约考核分数将供应商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分值在60分及以上的,经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生效(集团中心、部门作为实施单位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下同);分值在60分以下的,经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核复评小组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 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考核系数为1,得分在90分以下,考核系数=最终得分/100,以合同签约价结算费用×考核系数作为最终结算费用。
工程审计类项目,除按考核系数调整价款外,若经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查出问题金额比例超1%的,委托人还将根据比例对第三方审计机构服务酬金进行扣减,审计服务成果质量考核扣减比例=1-(问题金额比例-1%)/4×100。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废止。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管理办法修改,本细则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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