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审计监察法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全过程管控类合同有效履行,提高过控单位履约质量、规范管控行为,根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内签订的全过程管控类合同,第三方审计机构为本细则的评价对象。
第三条 根据空港兴城司发﹝2024﹞92号文件《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要求,审计法务部作为全过程管控类合同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一般评价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组建项目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审计监察法务部搭建工作联系,并安排专职人员承担全过程管控工作,不得转包、分包全过程管控业务,不得使用挂靠人员;
(三)服务期间需要补充报送资料的,应提前通知审计监察法务部,由审计监察法务部联系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补充,不得擅自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承包商提供资料;
(四)服务期间妥善保管审计监察法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移交的各类资料,并对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在出具报告后及时、完整退还;
(五)接受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六)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审计监察法务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徇私舞弊;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审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满分100分,由以下五方进行打分:审计法务部(50分)、建设单位(20分)、监理单位(15分)、施工单位(15分)、联合督查组(不设考核总分,采用倒扣分制)。
第六条 履约评价分为月考核、单项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考核,即对每个单项全过程管控项目的考核实行每月考核一次(采用附件2),
单项考核按项目每月考核得分汇总计算平均分值,年度考核则按该供应商承担的项目得分汇总计算平均分值。
单项考核及年度考核均采用履约评价汇总考核表(附件1)进行汇总。
单项考核不及格的直接进入黑名单,履约限制期为至框架协议服务期结束。年度履约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用于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水平及排名,作为供应商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过控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实事求是开展过控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廉洁纪律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对过控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与过控单位解除框架协议和已委托的单个项目服务合同,同时将过控单位不良行为书面通报行业协会。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过控费用挂钩,在费用支付时费用按考核系数折算,考核系数=考核得分/100*100%,以合同签约价结算费用×考核系数作为最终结算费用。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在该类咨询机构合作库中,排名末位且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不含)的过控单位,在剩余框架协议合作期内公司不再向该过控单位委托新项目的咨询服务,年度考核高于80分(含)且在框架协议库内考核排名末位的过控单位,在下一批全过程管控项目中暂停该批次任务委托。过控单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一经查实,当次过控单位评价表总分为“0”, 将过控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终止框架协议和本过控单位与空港兴城集团(含其参控股公司)已签订的单项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过控单位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监察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与《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废止。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本细则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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