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类合同有效履行,提高第三方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供应商履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含下属公司)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类合同,第三方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为本细则的评价对象。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发展中心作为上述品目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对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供应商的一般评价要求:
(一)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工作;
(二) 组建项目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发展中心搭建工作联系;
(三) 服务期间按照相关准则要求出具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接受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五) 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徇私舞弊。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结合管理办法要求,分阶段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分为:
(一)年度评价,即以每个自然年为一周期,对当年完成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当年节点履约评价的算数平均值。若该供应商同实施单位签订多个项目服务合同,则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该供应商全部项目的算术平均值。
(二)单项评价,即单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作出的最终总体评价,完成单项履约考核表。
(1)投资可行性分析项目从人员配置(总分5分)、服务态度(20分)、服务质量(35分)、服务时效(40分)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2)财务尽调项目从人员配置(总分5分)、服务态度(20分)、服务质量(35分)、服务时效(40分)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3)资产评估项目从人员配置(总分5分)、服务态度(20分)、服务质量(35分)、服务时效(40分)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企业发展中心执行实施单位及品目牵头部门职责,投资可行性分析、财务尽调、资产评估由企业发展中心单独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合同履约评价表(附件1、2、3)。若有实施单位非企业发展中心的,则履约评价总分由实施单位分值*80%+企业发展中心打分*20%构成。
(四)单项评价履约考核不及格的,履约限制期为6个月。
第六条 对造成委托事务资料原件丢失、毁损且无法弥补等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该合同履约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对违反国家、行业、公司法规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纳入黑名单记录,该合同履约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具体详见附件1-3履约评价表及负面行为清单。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各品类的履约评价表应作为相应品类合同的附件,履约评价结果与价款支付密切挂钩,根据供应商的履约评价结果对合同结算价进行调整。
(一) 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供应商,评为优秀供应商,在后续合作中给予优先考虑,价款支付100%。
(二) 评价得分在80 - 89分的供应商,评为良好供应商,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持续关注其改进情况,价款支付95%,问题整改合格后支付剩余价款5%。
(三)评价得分在60 - 79分的供应商,评为合格供应商,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价款支付90%。
(四) 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供应商,评为不合格供应商,终止合作关系,价款支付80%。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企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作为《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一部分,与《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废止。在实施期间, 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合同
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本细则相应修改。
附件:1.履约考核表
2.履约过程典型事件实时记录表
3.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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