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招标采购代理)

所属分类: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26 19:07:58

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招标采购代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招标采购代理合同有效履行,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履约质量、规范管控行为,根据《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及《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内签订的招标采购代理合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本细则的评价对象。

第三条  根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运营控制部作为招标采购代理合同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代理机构分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企业采购代理机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着重负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施工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材料和设备等招标事项的组织工作;企业采购代理机构着重负责非工程类服务、货物、招商(综合评议)等企业采购事项的组织工作。各代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相关规定,在其许可的营业范围和公司委托的招标采购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采购代理合同约定,依规开展招标文件 (含公开采购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编制、招标公告发布、补遗答疑、开标、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合同公示、质疑及投诉处理、资料归档等工作。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合同审查、中标备案及合同备案的项目,代理机构应依规及时办理。

(三)竞价谈判项目,运营控制部可要求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来源进行投标单位筛选及资格审查,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代理机构还应该配合进行谈判文件编制、开标组织、评审专家组织等相关工作事宜。

(四)配合公司进行履约考评,严格服从考评结果。

(五)做好招标采购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含供应商,下同)提供咨询。

第三章  履约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二级公司的集中招采由集团公司运营控制部统一负责。运营控制部执行实施单位及品目牵头部门职责。运营控制部分管领导、运营控制部负责人及招标项目负责人组成代理机构履约考核小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履约考核工作,形成履约考核结论。若有实施单位非运营控制部的,则履约评价总分由实施单位分值*60%+运营控制部打分*40%构成。

第六条  按以下方式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一)单项评价。单个合同分阶段完成招标后,对代理机构进行单项履约评价,单项履约评价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单项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直接清退并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接公司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评价等级为合格的,暂停任务分配一个月,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合格的,暂停任务分配三个月;连续三次评价等级为合格的,暂停全年业务。

(二)年度评价。年度服务最后一个月,在日常单项评价等级、累计扣分基础上,结合全年履约、服务等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库。

(三)单项评价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代理机构履约考核标准》中任一情形的,按照对应考核标准进行处理;单项评价时暂未发现并处理的问题,在年度评价、专项检查、内审外审等过程中发现的,按同等考核标准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集团运营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受集团纪委的监督。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细则》有新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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