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质量飞检;施工、监理单位;房建类、市政类检测;
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主体沉降观测;人防检测;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质量飞检,施工、监理单位,房建类、市政类检测,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主体沉降观测,人防检测,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协议各类合同有效履行,提高工程建设第三方参建单位的履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工程管理部作为上述品目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三条 建立分级管控体系,结算价格或者当年已履约金额预估50万元(含)以上监测、检测等服务类合同、100万(含)以上招标的监理合同、3000万(含)以上施工合同按照《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由实施单位与工程管理部共同考核,上述限额以下的合同由实施单位单独考核,考核结果及相关纸质资料在考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 评价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实施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指标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及业务需求同供应商签订合同,确立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结合管理办法要求,分品目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分为:
(一)品目为质量飞检的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方式为:季度评价+单项评价+年度评价。
(二)品目为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方式为月度评价+单项评价+年度评价。
(三)品目为鉴定检测类的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方式为节点评价+单项评价+年度评价。
第六条 结合管理办法要求,品目实施单位主责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并将所有考核结果和相关资料移交至集团运营控制部。其中:
(一)月度评价即品目实施单位与品目牵头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限内,以月度为单位,按60%:40%占比对供应商开展节点履约评价,即供应商最终得分=实施单位的考核分数*60%+品目牵头部门的考核分数占比*40%(详见附件1-8),并在后续根据考核结果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要求支付相应款项费用。
(二)季度评价,即品目实施单位与品目牵头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限内,以季度为单位,按60%:40%占比对供应商开展节点履约评价,即供应商最终得分=实施单位的考核分数*60%+品目牵头部门的考核分数占比*40%(详见附件1-8),并在后续根据考核结果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要求支付相应款项费用。
(三)节点评价,即检测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达到支付条件时的评价,按60%、40%占比对供应商开展节点履约评价,即供应商最终得分=实施单位的考核分数*60%+品目牵头部门的考核分数占比*40%(详见附件1-8),并在后续根据考核结果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要求支付相应款项费用。完成节点履约考核表(详见附件1-8)。
(四)单项评价,即单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作出的最终总体评价,完成单项履约考核表。(详见附件1)按60%、40%占比对供应商开展节点履约评价,即供应商最终得分=实施单位的考核分数*60%+品目牵头部门的考核分数占比*40%,并在后续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应款项费用。
(五)年度评价,即品目实施单位与品目牵头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限内,以年度为单位,按照本年度发生工作任务进行评价,作为年度履约排名的依据。
第七条 评价考核完成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月度、季度、节点及单项履约评价。品目实施单位完成履约评价后15个工作日报品目牵头单位。与品目牵头单位应当在供应商提交上一阶段工作成果或合同约定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年度履约评价。品目实施单位完成履约评价后15个工作日报品目牵头单位。品目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实施单位全套考核电子资料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年度履约评价应当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履约评价结果根据阶段实施考核认定运用方式如下:
(一)月度、季度、节点、单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单位确认供应商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费用结算依据,以合同签约价结算费用×考核系数作为最终结算费用:
施工单位按以下考核系数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系数为1;
(2)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系数为1;
(3)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系数为0.98;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系数为0.96。
检测类、咨询类按以下考核系数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系数为1;
(2)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系数为0.98;
(3)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系数为0.95;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系数为0.9。
监理绩效金考核按以下公式执行:
绩效金总额为监理酬金的15%。
每月绩效金=[(每月计量完成工程产值/施工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及对应税金)×签约监理酬金×15%]×(当次绩效考核得分/90)。当次绩效得分超过90分时,按90分计。
实施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供应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供应商履约水平。若单项履约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则自动进入供方黑名单,履约限制期为6个月。
(二)年度履约评价得分结果(用字母N表示)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当85≤N≤100分时,评价结果为优秀;
2.当75≤N<85分时,评价结果为良好;
3.当60≤N<75分时,评价结果为合格;
4.当N<60分时,评价结果为不及格。
(三)年度履约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用于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水平及排名,作为供应商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若年度履约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进入黑名单,实施单位可视实际情况终止与供应商的本次合作,同时进入黑名单期间该供应商无法参与集团其余项目的竞选。
违规情况处理
第九条 实施单位需在合同履约过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完成履约过程典型事件实时记录(详见附件9),对于发现的可能存在的负面行为,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包括行为的表现、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员等。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供应商负面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依据,同时进行风险管控。
第十条 实施单位需根据与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收集各类资料,如合同、沟通邮件、工作成果报告等资料对照负面行为清单(详见附件10)的条目,依次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审查,不同等级的负面行为,综合履约期间行为发生次数,直接对应不同的黑名单周期。对于较为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况,实施单位内部组织讨论后并参考品目牵头部门意见后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援引的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更新的,按照更新后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以上位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履约考核表(质量飞检、质量飞检及鉴定库)
2.履约考核表(施工单位)
3.履约考核表(监理单位)
4.履约考核表(房建类、市政类、水利类、能源类、通信项目类检测)
5.履约考核表(基坑监测及主体沉降观测)
6.履约考核表(桩基检测服务机构)
7.履约考核表(人防检测)
8.履约考核表(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协议)
9.履约过程典型事件实时记录表
10.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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