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资金筹集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签订的资金筹集类咨询服务合同有效履行,提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履约质量、规范其行为,根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代管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签署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资金筹集类咨询服务合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为本细则的评价对象。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财务中心作为资金筹集类资讯服务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对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的一般评价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资金筹集咨询服务工作,并对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组建项目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财务中心搭建工作联系,并安排专职人员承担咨询服务工作,不得转包、分包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使用挂靠人员;
(三)服务期间需要补充报送资料的,应提前通知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补充,不得擅自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承包商提供资料;
(四)服务期间妥善保管财务中心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移交的各类资料,并对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在出具报告后及时、完整退还;
(五)接受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六)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中心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徇私舞弊;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资金筹集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八)资金筹集咨询服务由财务中心牵头考核,由实施部门(子公司)配合考核,财务中心与实施部门(子公司)考核分数比例为8:2(附件1)。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满分100分,并从人员配置(10分)、服务态度(15分)、服务质量(40分)、服务时效(25分)、成果提交(10分)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合同履约评价表(附件1)。
对无故拒绝或严重拖延咨询服务任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等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该合同履约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对违反国家、行业、公司法规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纳入黑名单记录,该合同履约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得再与该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评结果与支付咨询服务费挂钩,综合评价合计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按咨询服务费的100%支付;综合评价合计得分90以下的,按实际考核系数×咨询服务费方式支付,考核系数=综合评价合计得分/100。单项评价履约考核低于60分视为不及格。履约考核不合格的,直接进入黑名单,履约限制期六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与《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废止。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本细则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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