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第三方造价服务)

所属分类: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26 17:30:15

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第三方造价服务)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评审及编制单项合同或任务单有效履行,规范第三方造价评审及编制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的履约质效,明确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监督体系,根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履约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由《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程序确定。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本管理部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履约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造价咨询单位履约评价细则及相关履约考核要求,负责组织控制价评审权限范围内造价评审单位的履约评价,负责参与控制价预审权限范围内造价编制单位的履约评价,负责组织评审单位对评审权限范围内编制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负责监督实施单位对造价编制单位的履约考核要求和评价标准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对履约评价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的复评工作,并将造价咨询单位履约评价结果汇总报集团运营控制部备案。

第五条 集团各部门(中心)及全资下属公司、代管公司等实施单位(统称“实施单位”),作为造价编制单位的履约管理主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履约考核要求,负责参与并组织造价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参与成本管理部组织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 集团运营控制部作为造价咨询单位的招采部门,负责对造价咨询单位的选商工作,负责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归口管理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

 

考核维度

第七条 人员配备及服务配合情况。

(一)委托人应严格对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安排表人员配备要求,逐一核实实际专业人员是否与人员安排表匹配。一旦编评工作启动,原则上非特殊原因不允许更换人员。

(二)造价咨询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本人辞职、公司除名等情况)确需更换人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确保替岗人员资质资历满足委托人要求且不能因此影响服务质效,造价咨询单位应事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更换原因、调整方案、替岗人员名单及资历、替岗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等;造价咨询单位人员更换需提交经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经理和交接双方签字的工作交接清单,确保各项服务工作顺利推进,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若违反本条要求,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三)造价咨询单位配备人员应当满足编评工作要求,若委托方发现造价咨询单位人员不能胜任委托编评任务,如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人制定的工作计划、阶段性成果出现重大失误等,委托人有权要求造价咨询单位更换咨询人员;若造价咨询单位人员数量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任务,委托人有权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增加咨询人员数量。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委托方提出要求后3个日历天内完成人员更换或增加。若违反本条要求,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四)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并负责落实会议安排的相应工作,日常工作中主动与委托人进行业务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态度友好。若违反本条要求,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五)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做好资料管理工作,资料收发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若违反本条要求,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第八条 工作质量及进度情况。

(一)因工作质量问题纳入考核情况如下:

1、造价咨询单位提交成果文件因成果质量或资料不符合要求被委托人退回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2、造价咨询单位编评后的清单及控制价被委托人发现合规性问题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3、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招标文件被退回或补充资料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4、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流标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5、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清标结果较招标控制价偏差超过±1%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6、因造价编制咨询单位原因导致评审后控制价较编制送审控制价偏差超过±5%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7、造价评审咨询单位评审调整意见被送审单位或造价编制咨询单位发现合规性问题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二)因工作进度问题纳入考核情况如下:

1、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委托工作的,纳入履约负面考核;

2、对紧急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应委托人要求压缩委托工作时限且按压缩后时限完成的,纳入履约正面考核。

第九条 职业道德情况。

(一)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国家、行业、公司等法律法规与制度的;

(二)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资料或成果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控制价编评成果文件经委托人审查出现合规性问题,造价咨询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虚假整改导致成果文件给委托人或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串通或意图串通施工单位、评审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进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造价咨询单位违反保密协议相关规定的;

(六)造价咨询单位违背廉洁从业规定及职业道德的。

造价咨询单位若存在以上情况,经成本管理部查实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保留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责任的权利,视情况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与造价咨询单位解除该项目服务合同,同时将其不良行为书面通报行业协会。

(七)造价咨询单位在未获得委托人同意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向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索要资料、提出任何需求的;

(八)造价咨询单位无故拒绝或严重拖延控制价编评工作,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控制价编评工作的开展,导致严重后果的;

(九)造价咨询单位发生资料遗失超过2次的。

经成本管理部查实有上述7-9项相应情况的,当季度履约评价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十条 若造价咨询单位对某一合同履约评价或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复评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集团联合督查组提出申诉,由联合督查组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对争议事项裁决。

 

履约评价成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第三方造价评审及编制咨询的供应商履约评价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单项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

季度履约评价,造价咨询合同在当季度内存在履约行为且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的须完成履约评价。成本管理部在每季度次月5日前组织开展当季度履约评价工作,次月15日前各评价主体将履约评价情况报集团成本管理部备案。各评价主体一合同一表完成履约评价,并在汇总提交至成本管理部时提供评价中加减分支撑依据附件。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单位季度履约评价得分=∑造价咨询单位当季度各合同、任务单评分/合同、任务单数量,评价得分作为供应商考核结果是否存在不合格,及进入履约限制期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单项履约评价的结果。

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得分=∑造价咨询单位各季度单位季度履约评价得分/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履约评价季度数量,评分结果作为对当年完成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排名的依据。计分说明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因加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的履约评价结果与其价款支付密切挂钩,付款责任部门根据咨询单位相关合同及对应节点的履约评价结果对合同应付款进行调整。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考核系数为100%,不扣减咨询服务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考核系数=评价得分/100,咨询费=对应节点合同计算咨询费*对应季度考核系数-合同或其他约定应扣款项。合同履约评价表应作为对应合同的支付附件。

第十五条 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因加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复评小组(详见管理办法)确认季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暂停其服务资格6个月(不新增服务项目,已抽取项目继续履约),其他负面行为详见负面行为清单。(附件4)。

第十六条 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廉洁纪律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与造价咨询单位解除该项目服务合同,同时将其不良行为书面通报行业协会。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成本管理部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造价咨询(评审)单位履约评价表

2、造价咨询(评审)单位履约评价计分说明

3、造价咨询(编制)单位履约评价

4、造价咨询(编制)单位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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