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价考核细则
(法律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外聘法律服务合同有效履行,提高第三方机构履约质量、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代管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签署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诉讼/仲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除诉讼/仲裁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类合同,第三方机构为本细则的评价对象。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审计法务部作为外聘法律服务合同的品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品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工作,相关合同的执行单位即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一般评价要求: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仲裁专项法律服务、除诉讼/仲裁外的其他专项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考核
1.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由审计法务部牵头考核,由集团公司使用部门配合考核,集团公司使用部门分数与审计法务部考核分数比例为2:8(附件1);
2.子公司负责对其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进行牵头考核,审计法务部配合考核,子公司考核分数与审计法务部考核分数比例为8:2(附件2)。审计法务部对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开展履约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诉讼/仲裁专项法律服务考核
审计法务部牵头负责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诉讼/仲裁专项法律服务的考核,产生诉讼/仲裁纠纷的业务管理部门(中心)、子公司配合考核,审计法务部与部门、子公司考核分数比例为8:2(附件3)。
(三)除诉讼/仲裁外的其他专项服务
除诉讼/仲裁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的服务费用超过5万元的,由审计法务部牵头考核,审计法务部与部门、子公司考核分数比例为2:8(附件4)。
(四)除本条(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费用,可以不进行考核;若存在特殊情况,实施部门(子公司)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可参照附件拟订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五)各考核主体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依据考评标准完成考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合同履约考评满分为100分,从人员配置(总分20分)、服务态度(总分15分)、服务质量(总分40分)、服务时效(总分25分)四个方面并结合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记录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律师费用支付的依据。考评标准参考附件《外聘律师合同履约评价表》(最终以具体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章 履约评价程序
第五条 合同履约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单项评价,结合管理办法要求,分阶段开展履约评价工作:
1.年度评价,即以每个自然年为一周期,对当年完成履约的法律服务供应商进行评价。针对年末正在履约中的法律服务合同,若任一供应商年度内服务项目数量为1且为履约中项目,则对该履约中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其他情形则审计法务部可根据需要按照合同履约考核表(附件1-4)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供应商年度评价范畴;最终费用支付仍以履约完成后单项评价结果为准。供应商年度履约考核得分=(各单项考核得分+各履约中合同年度评价得分)/服务合同数。
2.单项评价,即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考核采取单项评价,由各考核主体在合同履行结束或合同约定的工作完成后(不含质保期)20个日历天内,结合服务成果、履约过程典型事件实时记录(如有)并综合合同整体履约情况后完成履约考核表打分。
各考核主体在完成评价后7个日历天内,将履约考核表与过程评价记录表(若有)等全套考核资料电子版(Word版本和签字扫描件)提交至审计法务部。审计法务部在收到考核资料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考核评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条
1.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法律服务供应商年度评价结结果按照《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2.单价评价结果运用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单项考评满分为100分,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记录中任意一项的,在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扣分,得出单项评价合计得分。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单项评价合计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单项评价合计得分90以下的,按履约评价考核系数×合同法律服务费总额进行支付,考核系数=单项评价合计得分/100。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与《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废止。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本细则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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